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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工作 重要文件汇编 (2009.01-2012.04)

2019年03月05日   来源:本站   浏览数:4157

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材料之一

 

 

 

水资源管理工作

重要文件汇编

2009.01-2012.04)

 

 

 

 

 

 

 

水利部水资源司

二〇一二年五月



   

第一部分: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 1 -

2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13 -

3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 - 21 -

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 23 -

5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 42 -

第二部分:水利部文件

1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的通知 - 44 -

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的通知 - 47 -

3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 50 -

4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 - 55 -

5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 61 -

6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 65 -

7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68 -

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74 -

9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76 -

10关于公布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 - 77 -

11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 - 78 -

12关于开展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 - 86 -

13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水器具推广工作的通知 - 90 -

14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的通知 - 94 -

15关于进一步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 100 -

16关于印发《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试点)工作大纲》和《河流健康评估指标、标准与方法(试点工作用)》的通知 - 104 -

17关于开展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 106 -

18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宣传工作的通知 - 110 -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的通知 - 114 -

20关于做好中国地下水通报编制工作的通知 - 116 -

第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性文件

1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 119 -

2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 125 -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133 -

4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 141 -

5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 149 -

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155 -

7天津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158 -

8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167 -

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 176 -



 

 

 

 

第一部分: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水利现代化道路。

(四)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抗旱能力显著增强,“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五)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地区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六)大兴农田水利建设。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结合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新建一批灌区,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实施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加强重点涝区治理,完善灌排体系。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建设节水高效灌溉饲草料地。

(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要优先安排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施防灾避让和重点治理。

(八)抓紧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工程,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决缺水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九)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尽快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建设一批规模合理、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加强人工增雨(雪)作业示范区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十)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四、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进一步治理淮河,搞好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加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综合治理,全面加快蓄滞洪区建设,合理安排居民迁建。搞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十二五”期间抓紧建设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不断提高调蓄洪水能力。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高城市排涝标准。推进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

(十二)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优化水资源战略配置格局,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尽快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适时开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研究。积极推进一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微咸水利用。

(十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整治、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长江上中游、黄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流失防治。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快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十四)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十五)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获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建立健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加快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十八)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十)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十一)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七、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十四)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五)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六)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三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传国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             区划(2011-2030的批复

国函2011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报请批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的请示》(水资源〔20115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请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要根据不同水域的功能定位,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力争到2020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到2030年水质基本达标。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大投入,制定相应措施,完善管理规定,如期实现各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在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区划》要求,协调好《区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加强水功能区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和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限制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定期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04号公布,20111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保障防汛抗旱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称两省一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第三条 太湖流域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兴利除害、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太湖流域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太湖流域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太湖流域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监督管理职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太湖流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对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水域和岸线保护以及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限制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地,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供应和水质安全。

第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以及垃圾场;已经设置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九条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水质、水量自动监测设施。

第十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源互补、科学调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和跨行政区域的联合供水项目。按照规划供水范围的正常用水量计算,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具备不少于7天的供水能力。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供水设施技术改造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太湖流域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备用水源和应急供水设施;

(二)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组织指挥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四)应急备用水源启用方案或者应急调水方案;

(五)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在蓝藻暴发等特殊时段,应当增加监测次数和监测点,及时掌握水质状况。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发现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以及居民用水点的水质异常,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根据供水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职责权限启动相应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

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跨流域或者跨省、直辖市行政区域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的水工程下达调度指令。

防汛抗旱期间发生供水安全事故,需要实施水资源应急调度的,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维持太湖合理水位,促进水体循环,提高太湖流域水环境容量。

太湖流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协调总量控制与水位控制的关系。

第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水资源调度方案批准前,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引江济太调度方案以及有关年度调度计划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下达调度指令。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流域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商当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调度指令。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下达调度指令。

下达调度指令应当以水资源调度方案为基本依据,并综合考虑实时水情、雨情等情况。

第十八条 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1日前将上一年度取水总量控制情况和本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年度预测来水量,于每年225日前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取水总量控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取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未涉及的太湖流域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等部门拟定,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调整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太湖流域的养殖、航运、旅游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遵守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

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其中在太湖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征求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水资源状况;发现水功能区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水质目标的,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其入湖口门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二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等要求,组织采取环保型清淤措施,对太湖流域湖泊、河道进行生态疏浚,并对清理的淤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

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按照行业用水定额要求明确节约用水措施,并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四条 国家将太湖流域承压地下水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但是供水安全事故应急用水除外。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纳污能力,向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确定的水质目标和有关要求,充分考虑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订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太湖流域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需要,制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并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在太湖流域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一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二条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国家逐步淘汰太湖围网养殖。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补偿的原则,组织清理在太湖设置的围网养殖设施。

第三十三条 太湖流域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达到两省一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应当配套建设沼气池、发酵池等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现雨水、污水分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5年内,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生活污水应当全部纳入公共污水管网并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点配备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收集的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太湖流域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脱氮除磷深度处理要求的,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组织进行技术改造。

太湖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并指导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对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国家鼓励污水集中处理单位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十六条 在太湖流域航行的船舶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污水、废油、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证书、文书的船舶,不得在太湖流域航行。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太湖。

太湖流域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和必要的水污染应急设施,并接受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制度,在船舶水污染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打捞队伍,负责当地重点水域蓝藻等有害藻类的打捞。打捞的蓝藻等有害藻类应当运送至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国家鼓励运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方法对蓝藻等有害藻类进行生态防治。

第五章 防汛抗旱与水域、岸线保护

第三十八条 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监督太湖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制订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太湖流域洪水调度方案是太湖流域防汛调度的基本依据。

太湖流域发生超标准洪水或者特大干旱灾害,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太浦河太浦闸、泵站,新孟河江边枢纽、运河立交枢纽,望虞河望亭、常熟水利枢纽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规定的对流域防汛抗旱影响较大的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由太湖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

太湖流域其他水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指令,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下达。

第四十一条 太湖水位以及与调度有关的其他水文测验数据,以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测验数据为准;未设立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确认的水文测验数据为准。

第四十二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防汛抗旱和水域保护需要制订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经征求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意见,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由其报国务院批准。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明确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划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太湖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组织划定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设置界标,并报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太湖流域综合规划和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不得缩小水域面积,不得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不得擅自改变水域、滩地使用性质;无法避免缩小水域面积、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的,应当同时兴建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的,应当经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水域、滩地原状;临时占用水域、滩地给当地居民生产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十五条 太湖流域圩区建设、治理应当符合流域防洪要求,合理控制圩区标准,统筹安排圩区外排水河道规模,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禁止将湖荡等大面积水域圈入圩内,禁止缩小圩外水域面积。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圩区建设、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以及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河道的圩区建设、治理方案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太湖岸线内圈圩或者围湖造地;已经建成的圈圩不得加高、加宽圩堤,已经围湖所造的土地不得垫高土地地面。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2年内编制太湖岸线内已经建成的圈圩和已经围湖所造土地清理工作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太湖生态环境,在太湖岸线周边500米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1500米范围内和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合理建设生态防护林。

第四十八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水行政、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应当开展综合治理,保护湿地,促进生态恢复。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太湖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状况、重要渔业资源繁殖规律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并划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 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上游地区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补偿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通过公共供水设施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费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水处理费不能补偿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正常运营成本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一条 对为减少水污染物排放自愿关闭、搬迁、转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信贷、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

国家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五十二条 对因清理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等导致转产转业的农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和扶持,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因实施农药、化肥减施工程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第七章 监测与监督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十四条 国家按照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太湖流域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建立统一的太湖流域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太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两省一市行政区域边界水域和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以及太湖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和引江济太调水的水质监测。

太湖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由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发布。太湖流域水文水资源信息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太湖流域年度监测报告由国务院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布,必要时也可以授权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发布。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两省一市相关行政区域或者主要入太湖河道沿线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审查等手续,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

(二)未完成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设施拆除、关闭任务的;

(三)因违法批准新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造成供水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和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太湖流域湖泊、河道的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对污染严重和违法设置的排污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第五十八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太湖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可以直接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供水安全监测、报告、预警职责,或者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二)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组织实施供水设施技术改造的;

(二)不执行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的;

(三)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四)不组织清理太湖岸线内的圈圩、围湖造地和太湖围网养殖设施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六十一条 太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水资源调度职责的;

(二)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

(三)不组织制订水资源调度方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

(四)不履行监测职责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太湖流域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服从调度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在已经确定执行太湖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限内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或者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或者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场、水上餐饮经营设施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淀山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和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的,由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太湖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兴建不符合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的建设项目,或者不依法兴建等效替代工程、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太湖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擅自占用太湖、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水域、滩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不及时恢复原状的;

(二)在太湖岸线内圈圩,加高、加宽已经建成圈圩的圩堤,或者垫高已经围湖所造土地地面的;

(三)在太湖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太湖岸线内围湖造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包括望虞河、大溪港、梁溪河、直湖港、武进港、太运河、漕桥河、殷村港、社渎港、官渎港、洪巷港、陈东港、大浦港、乌溪港、大港河、夹浦港、合溪新港、长兴港、杨家浦港、旄儿港、苕溪、大钱港的入太湖控制断面。

第六十九条 两省一市可以根据水环境综合治理需要,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产业准入条件和水污染防治标准。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111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039号)

 

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安徽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关于报请批准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的请示》(水资源2010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区划》),请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二、《区划》是太湖流域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以及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太湖湖体水质提高到类,其中部分水域达到类;河网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到2030年,水功能区全部达到水质目标要求。

三、严格《区划》的贯彻实施。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制定落实《区划》的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确保各水功能区按期达到水质目标。要在太湖流域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节能减排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区划》要求,协调好《区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四、加强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区划》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加强对水功能区的水质、水量动态监测和入河排污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管理制度,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定期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状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第二部分:水利部文件




 

 

 

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的通知

资源〔201142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水利部启动了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目前,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指标分解与协调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为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提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这是党中央从我国水情和国情出发,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举措。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对于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流域机构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确保措施到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的主要任务

全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以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为依据,按照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分解的方式制定。

1、制定流域和省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和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分水源和分行业控制指标。

2、制定2015年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两类指标。

3、制定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各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

三、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

1、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完成2015年、2020年和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于1120日前由各流域机构将分解确认成果连同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一并报送水利部。

2、各流域机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做好与流域内各省区的沟通协调。

3、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工作,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流域机构完成成果协调和确认工作。

4、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应遵循水资源的流域属性,由国家按流域统一制定。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各省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指标应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立的控制指标相一致;凡不一致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分解确认工作的通知

资源〔20123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2012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并明确了2015年、2020年阶段管理目标。2012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陈雷部长明确提出要抓紧确立“三条红线”,严格执行“四项制度”,着力抓好指标分解确认。

  2011年,我部安排部署了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经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通力协调后,目前指标分解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仍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指标分解确认工作明显滞后,为贯彻落实《意见》和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现将指标分解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事关区域资源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科学制定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二、各流域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根据指标分解确认进展情况,各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技术及管理人员,结合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结构变化、经济增长、城镇化等因素,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馈的意见,亲自带队到有关省区,抓紧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标统筹协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狠抓落实,明确责任,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认真分析当地水资源可利用量。结合省内经济发展与人口增长趋势,分析需水变化,科学预测未来水资源供需态势,全力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确认工作。

  四、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严格水资源管理深入到各项水利工作中,结合国家确立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我部正在组织分解确认的流域、区域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统筹好流域与区域水资源配置,做到红线目标与阶段管理指标相结合。对于已制定指标方案的地区,要依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做好与国家分解指标的衔接,并按有关要求统一修正。同时,要严格具体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审批,对已接近或达到红线指标或阶段管理目标的地区,要限制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快推进指标分解确认工作。各流域机构务必于2012320日前将最新协调结果报送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12170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决定》明确要求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为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经商财政部同意,主要通过水资源费开展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中央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和国控监测点建设补助。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审查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年)》,计划利用3到5年时间,建设中央、流域、省三级共40个水资源监控平台,对取用水、水功能区、省界断面三类共1.4万个国控监测点开展监测,初步形成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控能力,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奠定基础。水利部已对7个流域和32个省级(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了技术审查,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办公室,各流域和省区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目前2012年部直属单位项目建设预算已下达,省级项目建设预算控制数将于近期下达,项目建设工作已全面启动。为加快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项目建设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是落实三条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关键措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时间紧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把项目作为近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逐项细化任务,逐级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将把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对省级系统建设成效进行考核。已确定的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地区要率先建成取用水、水功能区、行政边界断面监控体系和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并作为试点验收的重要评估指标。

二、规范程序,按照信息化要求梳理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信息化要求对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围绕水资源管理系统的要求梳理、规范水资源管理相关业务流程。加快取水许可台账管理等基础工作步伐,为信息化条件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做好准备。项目实施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的要求督促用水户装计量监测设备,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取用水户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和本项目标准和要求安装用水计量和传输设备,确保取水信息传至省级平台。

三、完善机制,尽快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目前,水利部已依托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心)成立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在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具体负责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对项目技术工作和中央级、流域级和省级等三级系统间集成负总责;负责项目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为更好地完成流域和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组建流域、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在同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负责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并在20124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

四、整合资源,确保各级系统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现有业务系统,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运行环境、统一安全保障、统一数据中心和统一门户的目标,确保实现中央、流域、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同时,要整合防汛指挥、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等各项信息化基础设施,扩展信息源,避免重复建设。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是按照国家级水资源管理需求及对省级行政区进行考核的目标编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我部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建设内容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编制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省级实施方案(2012-2014年),作为项目建设和申报年度预算的依据。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各自编制的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在国家监控能力省级项目外自筹资金开展地市、县级信息管理平台和省控监测点的建设,逐步满足省级水资源管理的需求。已开展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率先把试点城市的监测信息和业务数据接入省级平台。

五、强化监管,严格执行各项建管和财务制度。本项目建设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实施方案中地方自筹额度安排经费,切实落实地方建设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禁挤占、滞留、挪用财政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各单位要加建设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对项目前期工作、政府采购、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指导,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效益和安全。要积极展专项检查和稽察,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抓检查、年度考核、竣工验收等环节。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纪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为尽快形成最严格水理制度支撑能力创造条件。

请于2012年4月底前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落实情况(联系方式)报我部水资源司及部项目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1136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系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规定,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水量分配工作,组织制订了《水量分配工作方案》(附件1)和《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技术大纲》(附件2)。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受水资源自然禀赋、全球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我国水资源形势严峻,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与水资源过度开发并存,部分行政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因过度开发和低效利用水资源,不仅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还导致上下游、左右岸、区域间水事矛盾频发。《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分配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水量分配工作,明确各省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落实《水法》和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加强水资源宏观调控、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国家水权制度、避免和消除水事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根据《水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强化用水需求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和主要依据,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流域和各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状况、水资源条件和供用水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确定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促进和谐发展。

坚持保护生态,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科学安排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障河湖湿地和地下水系统的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坚持优化配置,促进节约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明确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合理确定强化节水条件下水量分配涉及的各相关地区取用水水量份额,促进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抑制经济社会用水过快增长。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因地制宜、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各地区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协调发展。

坚持民主协商,行政裁决的原则。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行政决策的水量分配工作机制,充分进行方案比选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民主协商,为科学行政决策提供坚实保障。

三、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和节约保护水资源为目标,按照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明晰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各水资源区和各省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订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推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基础,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任务

本次水量分配工作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和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基本任务:

1、确定201520202030三个规划水平年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明确相应的水资源消耗量指标,作为不同阶段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目标。

2、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我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其中,2012年前重点开展水资源管理要求迫切的25条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工作(见附件1附表)。

(三)进度要求

水量分配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

1、2011年底前,完成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工作,其中2015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工作要尽量提前;

2、2012年底前,完成第一批25条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配方案的制订工作;

3、2012年启动新一批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工作,并完成水量分配技术方案制订,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的制订工作。

四、组织形式

为加强水量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次水量分配工作采取以下组织形式:

1、水利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水利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水量分配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水利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部水资源司牵头,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水量分配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水规总院为本次水量分配工作的技术总负责单位,负责水量分配国家层面的技术工作和全国技术工作的指导,组织《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细化分解,会同流域机构提出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和水资源消耗量指标;负责全国层面的技术工作协调、流域基础工作与阶段成果审核,水量分配方案技术审查等工作。

2、各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流域范围内各省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订与协调工作,并承担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3、各省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相关基础资料,配合参与相关技术工作,参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承担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工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质量

1、精心组织安排,落实目标责任。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水量分配工作作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目标责任。水量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日常工作机制,确定分阶段的控制节点和目标,建立工作督导制度。各流域机构于每月月初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与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跟踪与检查。各流域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定水量分配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技术承担单位,按照《水量分配工作方案》和《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技术大纲》要求,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相关工作。

2、统一技术基础,充分技术论证。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作为水量分配技术工作的统一技术基础,充分吸收已有的水量分配先进经验,统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保障水量分配工作技术基础的同一性和有效性。建立技术交流工作机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技术交流与协调会议,及时解决有关技术问题、论证水量分配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3、强化行政协调,推进多方沟通。建立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和民主协商的决策机制。各流域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流域范围内各省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订和行政协调工作,统筹不同层级、相关利益方的诉求,加强行政层面协调力度,在各方对方案意见达成基本一致后上报水利部。

4、注重因地制宜,完善配套措施。完善水量分配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强化断面监测和取用水计量体系、国家和省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水量调度方案的制定和计划用水制度建设等,确保水量分配方案有效实施。

 

 

附件:1、水量分配工作方案(略)

      2、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技术大纲(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10483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规定,我部决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大规模经济开发双重因素的交织作用下,我国水资源情势日趋严峻。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比较粗放,水污染严重,部分地区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盲目发展高耗水、高污染产业,过渡开发、无序开发、低效利用水资源问题十分突出,已严重危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法》明确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规划水资源论证),深入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科学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意见,对于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划水资源论证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典型引路、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范围与主要任务

(一)试点范围

本着从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的原则,近期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重点范围包括:

1、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和城市群的总体规划。

3、行业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核电、水电、火电)、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的专项规划。

4、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

(二)目标与任务

1、目标

通过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典型引路,力争用3-5年时间,初步建立起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政策法规、行政管理、技术规范和队伍建设体系。

2、主要任务

1)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和约束因素,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的适应性,论证规划有关内容与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水资源规划的协调性,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的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等。

2)探索规划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技术方法、指标体系和管理政策,完善技术手段和政策管理措施,为健全规划水资源论证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论证工作队伍体系奠定基础。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推动

(一)试点申报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择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积极性高、即将或正在编制的规划,向我部申报试点;也可选择地方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积极性高、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向我部申报试点。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经我部审定后,由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需要,开展本流域、本省区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

规划水资源论证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要求见附件)。为保证试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质量,请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我部各推荐2-3家综合能力强、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经我部筛选、审核后,向社会公开推荐可承担试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规划编制机关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

(三)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与监督实施

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规划草案审批前,由推荐申报试点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部门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涉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内容,应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重要依据。规划审批后,应主动跟踪规划的实施,监督规划设计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落实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工作经费原则上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试点工作经费可在水资源费中列支补助。

 

附件: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132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水的各项要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经研究,决定对已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并建成、运行的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评估主要内容

1、评估建设项目业主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影响。

2、分析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量、取退水影响分析是否合理,取退水方案是否可行,水资源节约、保护措施是否有效,进而对报告书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后评估要重点分析建设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与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量、退水量、退水水质及取、退水口的设置等是否相符,差别较大的,应当分析说明原因。

二、后评估工作程序

1、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对已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并已建成、运行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社会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第三方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在资质单位、建设项目业主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开展后评估。

后评估报告完成后,应当组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进行评审。

3、对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流域机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建设项目业主、资质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按照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处罚或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规定对资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有关要求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

22011年,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近期建成、运行的取用水大户中选择不少于2个开展后评估工作,于1231日前将年度后评估工作总结及处理意见报送我部水资源司。所需经费可在水资源费中列支。

2012年起,要不断扩大后评估规模、范围和深度,并探索建立后评估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制度体系和管理措施。

 3、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后评估工作认真总结,查找报告书编制、审查、审批及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水利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是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实行项目管理,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定的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包括水资源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水权制度建设;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水资源重大专题及政策法规研究等。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包括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与取水许可监督实施;水政执法和水事纠纷调处、水资源调度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包括水功能区管理;纳污总量控制管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保护与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联通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设备购置与运行维护;水资源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水资源信息采集、传输、发布、维护等。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包括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定;用水定额管理;节水标准体系建设;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等。

(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包括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宣传、奖励以及水资源管理人才培训与交流等。

(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设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专用车船费、燃料动力费、交通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宣传奖励费、劳务咨询费、委托业务费、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等。

(一)办公费:是指为开展项目而购置的日常办公用品的费用以及印刷、出版、资料、文献检索及知识产权费用等。

(二)设备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和升级改造费用;信息系统设计、开发、集成和软件购买费用;为应对和预防危害供水安全、水事纠纷等突发性事件购置、租赁应急设备、装备以及工作补助的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测、采集、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专用车船费:是指购置、运行和维护水资源监测、监察以及应急净水等专用车船而发生的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运行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等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六)交通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需要支付的交通工具的租用、燃料、维修、过桥过路、保险费用以及外埠差旅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中为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培训费:是指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培训而支出的费用。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宣传奖励费:指开展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而发生的费用。

(十)劳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一)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外单位协助完成项目部分业务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是指水资源监测、计量以及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七条 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福利等;

(二)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五)其他与本办法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批复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分成水资源费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